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参见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见附件)。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