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二百元罚款。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扩展资料: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