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些虚假的资料上交,或者对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好的,后果会很严重。具体如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扩展资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企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