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基本政策有何规定

2020-06-16 教育 90阅读

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于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于民办学校,按照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经费分担办法。

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扩展资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一)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我市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的一定比例,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扩建实训基地,至2015年建成3-5个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二)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一)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高于省里制定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方案后再参照进行。

(二)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参考资料:中国防城港-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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