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一概而论,根据法律规定,1、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可以视同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上述二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互相之间有了继承权。否则,双方之间互相没有继承权。
双方之间形成了正式的收养关系,互相之间有继承权,这在法律上比较容易理解。但对双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这个度不太好把握,对此,《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的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的继承权。
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
1、 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型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这种继子女没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只能继承其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2、 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
与此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此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也能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即被收养后的继子女即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随之解除,他们之间仍然互有继承权。
3、 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同时对年老的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