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划分标准,这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之间的差异是相对的,很难确定一个严格的界限;另一方面,心理正常或异常的现象总是客观存在的,它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各种形态的心理症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因此认识的角度不同确定的标准也就不同。
(一)经验性标准
经验性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个体依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和主观体验对自己的心理是否正常作出判断,如个体基于自身现有的知识经验,对自己某方面心理的变化感到烦恼、不适应,难以自我调节,因而认为自己心理不正常,寻求他人帮助;二是指观察者依据自己所积累的生活经验或临床经验对被观察者的心理是否正常所作出的判断,如一个人面对父母伤亡无动于衷,尽管本人没有任何不舒适的感觉,也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正常,然而根据观察者的经验,这可能恰好是判断其心理异常的标准。
一般来说,经验性标准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局限性和差异性。不同的观察者所积累的知识经验不同,参照的标准不同,所作出的判断也不同。但专业的观察者对多数心理异常现象还是能够取得一致看法的,因而经验性标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推广意义。
(二)社会规范标准
社会规范标准是在社会规范的基础上来衡量、判断行为是否异常。一般来说,个体的行为总是与环境协调一致的。个体依据社会生活的需要来适应环境、改造环境。因此,他们的行为是根据社会需求和道德规范行事,是符合社会准则的。所以社会规范标准是从个体行为的社会意义及个体的适应程度为出发点的。研究者主要考察当事人对自身与他人的态度、在群体中的表现、与他人交往和处理人际关系是否恰当以及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反应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
社会规范标准为较多的临床心理学家采用。但由于个体的社会适应行为和能力受时间、地区、习俗、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因此,这一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张伯源、陈仲庚编著:《变态心理学》,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充分考虑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及其影响,如同性恋,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被看作是纯粹个人的正常生活方式而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被看作是一种变态心理和行为;(2)必须注意分析其心理和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影响,如推动社会前进的开拓者,尽管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与社会规范不相容,也不能把他们看作心理异常者;(3)要注意细心观察,一个人心理和行为的变化有时是很缓慢的、不明显的和渐进性的,要细心观察并作出确切的判断。
(三)临床诊断标准
这种判断标准是将心理异常或心理障碍与躯体疾病同样看待,以生理病理性变化为根据的心理诊断标准。临床诊断标准认为,个体的心理出现异常,其大脑、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或其他系统必定存在着生理病理变化的过程,即使目前未能发现任何生理病理性变化,也不等于这种变化过程不存在。随着现代科学和诊断技术的发展,这种变化过程一定能被测定。人体这种生理病理性变化的存在,是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的可靠标准。
一般来说,临床诊断标准对于大脑及其他躯体病变导致的伴发性心理障碍及癫痫、药物中毒性精神障碍的诊查非常有效,而对神经症和人格障碍的诊断则无能为力。
(四)统计学标准
统计学标准是指依据心理特征偏离统计常模的程度作为判断心理正常或异常的标准。统计学标准来源于对正常心理特征的心理测量,它是以大样本统计中的常态分布为依据,居中间的大多数人为正常,居两端者为异常。必须指出,依据统计学标准认定的所谓正常或异常也是相对的,在心理疾病的诊断中仅有参考意义。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由正常到异常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某些心理症状在正常人身上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但不一定都达到异常。一般偏离的程度超过一个半或两个标准差以上才判断为异常。
统计学标准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资料,比较客观,而且操作简便易行,统计结果一目了然,便于分析比较。但该标准是以心理测量的统计结果为依据的,心理正常与异常的界限是人为划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
(五)心理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实际上就是社会规范标准的具体化,是从个体心理的发展水平及其功能的角度提出若干为大多数人所共同具有、所认可的条目作为评定心理健康与否的标准。由于不同的心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因而提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