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夫妇,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律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的孩子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
之前已经做出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裁定)的情形,只要其尚未实际执行的,也不宜继续追缴或强制执行。全面放开二孩是中央的决策部署,如果在法律和政策变了之后还要僵硬地执行过去的政策,继续去处理今天要鼓励的行为,势必不能得到认同。
计生部门针对之前的超生行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由法院下达准予计生部门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都与法律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符,存在不妥。
扩展资料:
国家出台政策减轻育龄夫妇抚养孩子的负担,而征收社会抚养费则是加重育龄夫妇抚养孩子的负担,对低生育率是雪上加霜,这与中央提出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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