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变更身份证民族身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