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推手规则及裁判法
(草案)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1、个人竞赛在个人所属级别内,以比赛成绩确定名次。
2、团体竞赛:以竞赛规程规定所被录取运动员成绩之和,确定团体名次。
第二条 竞赛制度
根据竞赛规模与时间,可分为单循环,分组循环,单败淘汰或双败淘汰制。
第三条 年龄规定
参赛年龄16—50周岁。
第四条 体重分级
48公斤以下级。(含48公斤)
52公斤级。(48公斤以上—52公斤)
56公斤级。(52公斤以上—56公斤)
60公斤级。(56公斤以上—60公斤)
70公斤级。(65公斤以上—70公斤级)
75公斤级。(70公斤以上—75公斤级)
80公斤级。(75公斤以上—80公斤级)
80公斤以上级。
第五条 称量体重
1、运动员第一次称量体重后,在本级别内进行抽签配对。
2、称量体重时,运动员体重与所报重量不符时,不足本级别重量可在本级别比赛;超重可升入相应级别比赛,但在比赛中可判为一次劝告;若本级别人数不足大会规定的人数,可申报升级别,经大会批准可参加上一级别比赛。
3、称量体重必须在一小时内完成,在指定时间内不按时称量体重者,按弃权论。
4、称量体重由小的级别开始,称量体重时只准运动员穿短裤或裸体。
第六条 参加太极交手竞赛的资格
凡参加太极交手竞赛者,必须先参加太极拳交手套路测验。
第七条 竞赛局数和时间
每场比赛二局,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一分钟。
第八条 竞赛中的信号
1、每局比赛前三秒钟,由计时员鸣哨通告准备;鸣锣宣告每局结束。
2、每局比赛均由场上裁判员发“预备”、“开始”和“停”的口令。
第九条 场上运动员着装
1、软底鞋或赤脚。
2、紧身T恤,长短裤均可,戴护胸。
3、扎大会提供的腰带,或大会提供的统一服装。
第十条 弃权
1、比赛前: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比赛必须向裁判长报告,作弃权论。
2、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经大会医生检查不宜参加比赛,应作弃权论。
3、赛前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而不能按时比赛者,按弃权论。
4、比赛进行时,运动员、教练员可举手或抛毛巾要求弃权,运动员擅自终止比赛按弃权论。
第十一条 申诉
1、对场上裁判员的判罚、对比赛结果或对对方运动员资格及比赛运作有所质疑时,均可提出申诉。
2、申诉需写出局面材料,交纳一定申诉抵押金,交大会仲裁委员会。
3、申诉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若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有理,可令有关部门改判,退回申诉抵押金,否则,维持原状,不退申诉抵押金。
第十二条 比赛场地
比赛在高50公分,直径6米的圆形或方形擂台上进行(或地面)。场地台面上的警示线为黄色,直径3米。台面上须铺外硬内软的防护材料。周围铺上不少于200厘米宽,20—40厘米厚的海棉垫子。
来自网络,具体以实际比赛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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