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