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安置卡符合安置条件就会给安置工作,不符合条件不不给安排工作。
“安置卡”是城镇士兵入伍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优待安置证》,此证不作为安排工作的刚性规定,只作为义务兵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的凭证,退役后由民政部门收回。
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
所以,《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