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手续:(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3、房屋户型平面图;4、房屋赠与公证书;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6、契税(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扒告办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汪销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春陵明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