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如何处理?

2020-10-21 社会 66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协管员的职责,即: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以,你的行为具体违反了什么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交警局确定,建议咨询交警局解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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