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失去视觉机能及眼球失去固有的形状,两者兼备,才够成摘除眼球的条件。然而,有些特殊情况,虽不符以上原则,但仍必须摘除,其理由为:
1、眼癌:眼球内长了恶性瘤。例如小孩子的「视网膜的母细胞瘤」,以及成人「黑色素瘤」。为防止肿瘤扩大或转移,危及生命,只好将眼球摘除。
2、交感性眼炎:一只眼睛受伤,为预防或治疗另一只眼有感于同年同月同日生的眼睛在受苦,也只好摘除这一只受伤的眼睛(称为激发眼)。
3、疼痛的盲眼:例如青光眼末期,患眼既无视力也时常疼痛难忍,摘除眼球后,反而使病患脱离苦海。
“眼睛摘除”是将眼球周围之组织(包括6条外眼肌以及视神经)切断,而将整个眼球摘除出来。另一种手术称为“眼内容物宛除术”,其目的也一样,但未将外眼肌及视神经切断,而只将眼球壁(巩膜及角膜)以内的眼组织宛除,两者均属破坏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