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工作的300%支付加班费,不可以调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案例:2011年6月2日,冯某应聘到沈阳某建材公司从事罐车司机工作,劳动时间为每天早8点上班,次日早8点下班。
即上24小时后再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但在冬季停工时安排休息。冯某在此工作至2013年10月。
冯某认为,自己每天都超时工作,许多休息日、法定假日都在加班,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日超时加班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建材公司辩称,他们聘用冯某,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准予批复。
除了干一天休一天外,还安排其在冬休期间集中休息,工作并不存在超时。即使每天工作24小时,也不是一直在工作,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等待,司机有充裕的休息时间。
对于这种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方式,冯某在应聘该工作岗位时也是明知并接受的,故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沈阳某建材公司建筑施工需连续作业,并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北方冬季寒冷施工受限),因此,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一年的周期内,单位通过支付计件工资的方式支付冯某部分延时加班费,又给予冯某一定期间的补休,无需再支付延时加班费。
但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冯某加班需向其支付加班费,不能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免除义务。法院判决沈阳某建材公司给付冯某节假日加班费2244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节假日不可替代调休也要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