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作了规定。公共财产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种财产: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在合资企业中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和资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以及按照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的一些社会团体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这部分资产主要是指服务于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或者特困的个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以及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虽然从财产来源上可能是个人、私营企业以及集体的财产,但因为已经属于并用于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一旦发生丢失、损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共财产来对待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