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人员创办合作社的规定在职人员创办合作社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2020-06-28 综合 91阅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意见,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别,其中包括各类专业联合社和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联合会等),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组建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首先要明确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始人。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整个过程中,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出面组织进行和办理,发起人对外代表组建中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起人最低限额不得少于3人,并要组成筹备小组,选举组长一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较好;
2、自身综合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3、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或综合生产经营大户)与经纪能人;
4、没有受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法权利;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进行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必须进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及其经济组织对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与合作需求状况、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专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市场前景与发展形势、竞争能力与竞争对手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然后确定组建何种类别、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大类别: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专业合作社又分两种性质:一是负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型专业合作社,二是负无限责任性质的合伙企业型专业合作社)和所要组建的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和经营范围。根据有关示范章程(合伙协议)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资源状况,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作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1、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资金;
2、对组织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技术示范;
3、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
4、采购和供应组织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5、收购和推销组织成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等业务;
7、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8、向组织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9、本组织需要的其他业务。
三、进行工商(民政)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民政)登记表格
发起人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首先要去当地工商(民政)登记部门进行工商(民政)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事项的咨询并领取工商(民政)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
四、起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目前有专业合作社章程、合伙协议和专业协会章程等几种形式),是为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合伙协议)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合伙协议)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可参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范本(专业协会还要参考结合社团组织有关章程内容),并结合本组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要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包括: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性质目的、办公(经营)场所地点;
2、合作(经营)活动的内容范围;
3、注册资本(出资额);
4、成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条件及加入、退出的规定;
5、社(会)员的姓名(名称)与住所;
6、社(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7、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协会会员为交纳会费);
8、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务设定、领导人员任免方法和职责权限规定以及活动的开展等议事规则;
9、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10、社(会)员、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设定;
11、各种活动费用的负担方法;
12、经营结果的公告;
13、利润的分配方法和亏损的处理方法;
14、违约责任;
15、终止(解散)事由与清算处理办法;
16、章程的修改程序与解释;
17、社(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注1:合伙协议中还有合伙事务的执行等。
注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实行的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社员(股东)退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其交纳的股金要在退出后按规定退回。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出资是只能转让不能抽回的,为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社员退社后,应采取变通退股的办法退股。即:将退社社员的股金转让给未退社的社员,由未退社的社员给合作社打欠条,合作社将其股金退给退社社员,在合作社到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再将其欠条退给有关社员。
五、做好吸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工作
坚持自愿的愿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合伙协议),个人提出申请并交纳组织的股金或会费的,符合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规定充许的生产经营农户、经纪人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与企业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做好入社(会)登记有关手续,收取股金或会费,发放社(会)员证。
六、办理和备齐工商(民政)注册登记必须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1、申办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根据《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规定,按照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2、申办专业经济协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备案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登记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按照《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通知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或加工、销售从事经营活动。
为便于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及时做好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要及时报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备案。
八、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社(会)员人数和入社(会)股金(会费)达到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筹备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大会,宣布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六项: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合作经济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与任命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监事等(规模较大的实行日常事务经理负责制的专业合作社,还应设立和选举产生并任命或聘任经理);
注: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外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称董事长、董事、经理;对内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称理事长、理事。
3、讨论和通过并修改完善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4、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5、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6、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有关事项等。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文件不仅准许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登记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确立了合法的地位和身份,同时也降低了登记门槛,给予了许多优惠条件,敞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大门,各地在指导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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