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85条的规定,作了一些大的修改。本条第1款由原《保险法》第85条演变而来。有以下修改之处:一是解散事由中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形;二是将解散的审批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只有中国保监会才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依法撤销而解散,以前仅限于分立、合并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