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你问的就不清楚,回答清楚也就不容易了。我试着说两句供你参考。
1、你怎么定义“房地产信托”?
(1)以房地产相关权益,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或建成物业的租售权,为信托财产所设定的信托?
(2)还是以集合信托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并以债权或股权方式投资于放房地产领域的,也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为投资于房地产领域,并以投资形成的资产、物业等的出租、出售或实物或权益分配,为信托资产本益回收方式的集合信托产品?
2、你怎么定义“违约”?
我们假定你所问的“房地产信托违约”是目前市场上、网络上、媒体上所说的最常见的“房地产信托违约”的,那这个“房地产信托”实质上指的是上述1(2),即以以集合信托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并以债权或股权方式投资于放房地产领域的,也即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为投资于房地产领域,并以投资形成的资产、物业等的出租、出售或实物或权益分配,为信托资产本益回收方式的集合信托产品。
“违约”所谓的“约”,实际上包含了整个信托资金募集、投放、过程管理、信托本益实现等整个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流程的所有交易环节中,所需书面法律文件载明的事宜。广义上除了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该包括基于信托财产的投放所签署的贷款/投资合同等、基于信托财产投放所对应资产的运作所需签署的营销策划、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等等合同。
在不同的阶段,违不同的约,所引致的法律、财务后果各不相同。你问的是哪一样?
3、我们再次假定你所问的“房地产信托违约”是目前市场上、网络上、媒体上所说的最常见的“房地产信托违约,那么这个是情况实质是指,一个以房地产相关行业、领域投资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集合信托产品,在信托期限届满时,无法按时或足额按照相关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返还信托投资本益的问题。
出现了这种情况,
(1)首先要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判定责任承担主体。目前市场已知的房地产相关集合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主要问题在于信托公司(受托人)缺乏事前的有效尽职调查,无法判别项目风险或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等,以及由此引致的所谓“受托人承担责任”而带来的“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
(2)其次要看信托资产投资运营期间,形成了什么样的资产,比如房子盖起来了吗?土地拆平了吗?等等。如果有房有地,且权益完整的,就属于“资产价值和时点现金流不匹配”的问题了。比较有利于资产转让并回收现金。如果连有效资产都没有,那就糟糕了。钱白花了,啥东西没捞着。如果信托公司也是个没实力的,只能干干的诉讼处置,投资者就有得等了。
大体就是这些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