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规定如下: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因此,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存货科目,分录为: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事业基金;
对于已经领用出库的存货,做一次性摊销,分录为:
借:事业基金
贷:存货
符和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之后结转“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结转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这样一来,原来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就为零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余额与新确认的固定资产余额一致,之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便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