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附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煤 13钴 25稀土
2石油 14钴 26磷
3油页岩 15铁 27钾
4烃类天然气16铜 28硫
5二氧化碳气17铅 29铅
6煤气(层)气18锌30金刚石
7地热 19铝 31铌
8放射性矿产20镍 32钽
9金 21钨 33石棉
10银 22锡 34矿泉水
11铂 23锑
12锰 24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