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独立完整。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在国家利益中要始终把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是独立行使国家权利的前提。
扩展资料
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从而使五项原则首次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先后同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1978年8月,中日两国签订的和平友好条约和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也都提出,要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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