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种情况可以由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档案登记的名字增加为曾用名,然后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放入档案内即可。
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未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但曾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
3、拟增加曾用名的居民户口簿。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