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扩展资料: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1、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2、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3、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4、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5、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