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是指法律在一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普通法。这是第一次在英国生产,扩展到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一次后和非洲。到了18世纪到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通过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英美法,也有两大支流,这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在他们的法律分类,宪法法院的权力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两种法律传统在法律的历史,或者可以说,在宏观方面两者之间的区别:
1,从传统的法律渊源来看,民事法律有法律的传统,它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来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对原审法院没有约束力;和英美传统中的先例,判例法为其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即更高的法理是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审理此类案件。
2,传统的观点的编纂,一些民法典常用形式的基本法律制度。英美法一般不倾向于代码的形式,通常是单行法律法规。尽管当代英美法系,并从传统的民事法律法规学习,但主要是其判例的收集和修订。
3,从传统观点的法律结构,在建立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民法的基本结构,公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普通法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的基础。从历史上看,代表立法机关(协会)司法机关(法官)法(判例法)的法律,公平主要代表的普通法,普通股权益是相辅相成的规则。
4,从适用法律的传统观点,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查明事实后,首先要考虑法律的发展,也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为了发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法律;英美法律政司后确定的事实,首先考虑的是对类似案件在过去的情况下,目前此案的情况相比,发现法律规则或案件的原则,采用的方法这种情况下称为作为“区别技术”。
5,从传统的角度出发,在两个法律体系,也有传统的一些差异,如民法审问喜欢,法官在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各方倾向于英美法理论,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中立。
6,从职业教育的传统,在职业教育杰出律师和法官民法的法律理论,所以民法那里,因为古罗马的标题是“法家法”;与普通法职业技术教育厅重点处理案件,如职业教育的实践能力主要由律师,被称为“师徒关系”式教育协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