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