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节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规范医疗单位行为,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最大程度的让参合农村居民受益。
二、实施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实施年度运行,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时限内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年度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周期,每一年度为一个运行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
缴费时限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本县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个人缴费的时间,也指农村居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时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限为本年元月交纳个人缴费,我县农村居民必须在此时限内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个人部分资金,实施年度开始后,不允许退还已缴资金或补缴个人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
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常住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全县统一制发证件,一户一证,持证就诊,参加周期以年计算。
(二)权利:
参合农村居民有权根据规定享有医疗费用补偿;有权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
(三)义务:
参合农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五、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1、起付线、补偿比:
机构名称 住院补偿比 住院起付线 住院封顶线
乡级 85% 100元 累计100000元
县级 75%-78% 300元 累计100000元
市级 65% 1800元 累计100000元
省级 55% 2500元 累计100000元
省外三级 40% 4000元 累计100000元
说明: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因同一种疾病,如恶性肿瘤等,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2、对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选择性剖宫产按正常产给予补助,病理性剖宫产定额补偿700元。
3、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4、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作用的通知》第三条 “合理降低县级定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农合补偿起付线。起付线原则上介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之间”,蠡县中医医院报销起付线定为200元。
5、按照保定市相关规定:执行省级收费标准的市级医院可按省级定点对待。
(一)、补偿范围
⑴参合农村居民因患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规定中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和《河北省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为支持国家中医药事业,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2、对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最高可报至一人封顶线。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财政补助资金;
3、关于意外伤害的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规定执行。
4、对省外的医疗机构,通过查询其是否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予报免,非营利性机构按省外三级标准报免;省外三级医疗机构指的是省外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5、参合农村居民到相邻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免,并严格执行协议条款。
6、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二)不予补偿的范围:
省内不在河北省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中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报免范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
七、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参合农村居民自本县县、乡两级定点医院出院时,持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微机打印)、收费票据(微机打印)到医院合作医疗即报处领取补偿金。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出院即报还需有县合管中心的转诊证明。
(二)参合农村居民在即报定点医疗机构报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临时垫付:报免情况经乡镇新农合办事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管中心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银行核实后将应报免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帐户。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违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及转诊规定
(一)定点就医、持证就诊:参合农村居民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便费用导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出院即报,因本人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证件,造成补偿不及时的由本人负责。
(二)转诊规定: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本县规定医院)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参合农村居民患病住院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按照《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予以补偿。未经县级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时在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20%予以补偿。
因事外出期间患病,可就近在公立、非营利、有微机收费系统的医疗机构入院治疗,5日内可电话向合管中心咨询县外就医规定,到合管中心登记,办理转诊手续。
九、监督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半年检查审计一次合作医疗财务帐目,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医疗单位进行抽样审核,对处方、病历、报销手续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分析评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把收支使用情况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每月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监督。
1、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有效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诊疗服务,遵守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使用统一的处方、票据及有关表格,严格控制开大方、乱检查、不合理用药、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出院即报”工作,每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