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论者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延续;在他们看来,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评价教育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社会的效益来衡量。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荀子、柏拉图、涂尔干、纳托普、凯兴斯泰纳、巴格莱、孔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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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本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本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