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需要怎样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上海报考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1) 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3)留学回国人员; (4)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社会人员,但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且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 现役军人; (5)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 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7)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详情请登陆: http://www.goldeneducation.cn/gongwuyuan/ 或者电话垂询:021-61507097 上面有许多课程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