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儿子在校内上劳动课,为学校劳动,学校是你儿子的管理义务人,也是劳动的受益人,由于学校未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致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行为后果应当预见,即跑的匆忙可能发生摔倒的事件,而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摔倒,因此你儿子对于该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比例,学校和你儿子各自承担合理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