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 关于车祸伤残鉴定的问题!

2021-11-10 社会 139阅读
一是单方提出申请,对方签字认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有其合理性,当事人可以待评定结论出来后,计算好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再到法院起诉。针对申请人的单方委托,为提高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鉴定机构可以建议申请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共同来到鉴定机构,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在鉴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鉴定。如此一来,可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对方提出异议而不得不重新鉴定。当前,已经有少数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采用了此种模式,并大幅提高了法院对该类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二是细化鉴定标准,提升鉴定质量。明确申请鉴定的时机,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统一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同一类型的鉴定事项采用同样的方法,运用同样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公正。在伤残赔偿方面,不同性质的伤残可以有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在规制鉴定人主观判断方面,主管机关可制定明确细致的标准对鉴定人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界定,也可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对某些鉴定意见中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甄别。明确对必要鉴定送检材料的标准,对送检材料记录要准确,如影像学摄片数量、读片记录摄片时间及片号等。建立超期鉴定催办制度。法院可与鉴定机构加强沟通,明确催办期限和部门,保障鉴定意见质量的同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鉴定协会健全考核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职业伦理;抓好法医临床学鉴定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要加强鉴定行业自律,还要依靠社会监督和管理机关的他律;人民法院在发现超出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范围的鉴定、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致使鉴定意见明显失实的鉴定人,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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