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刀具不是管制刀具,可以过汽车站安检
旅客乘坐汽车禁止携带物品:
1、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2、管制刀具类:
(1)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扩展资料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七十二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均由旅客承担责任:
1、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的。
2、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
3、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
第七十四条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的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按照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的原则,由责任方按下列规定赔偿。
1、非保价行包每千克最高赔偿额一般不超过10元,如失主持有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可按国家定价或比照当地国营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
2、损坏物品能修复者,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者,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
3、保价行包灭失,按托运时申明的价格赔偿。部分灭失,按声明价格赔偿灭失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省际客运信息网-旅客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