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以下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可以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之间进行转接。具体转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站及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定点。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且在之后的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定点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