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铅宏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森激银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此宴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