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一般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其中一级医疗机构为98%;二级医疗机构为95%;三级医疗机构为90%,其起付标准也是从一级到三级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
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录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积极推进将医院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首次参保且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欠缴费期间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的费用到账次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南昌东湖区政府——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