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到火葬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火化。死亡证明不是由火葬场出具,火葬场出具的是火化证明。
火化条件:
1、死亡证明。
2、逝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正常会要求签订相应的合同。
3、签字近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口本、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扩展资料:
火化程序:
1.主持人宣布,火化仪式开始;
2.由主持人带领到场人员默哀一分钟;
3.由死者单位领导或亲属作简单致词,表示悼念之情,祝愿死者安息,时间三五分钟即可,不宜过长。
4.瞻仰遗容。到场人员绕遗体一周,并向遗体三鞠躬。有条件的可以录相、照相留念。
5.主持人宣布遗体火化开始,遗体由工作人员或家属送到火化间,目送遗体入炉;
6.家属在接待室等待骨灰出炉。
按寄存骨灰的规定,有的凭火葬证在火化地可直接联系办理,有的凭火葬证到指定的骨灰堂联系办理。寄存时间,一般三年,超过时间的可以续存。
如果过期不取也不办理续存手续,则由骨灰堂酌情处理。在办理骨灰寄存手续时,由骨灰堂填发给骨灰寄存证,丧家或单位应妥为保管,持证可随时到骨灰堂瞻仰亲属骨灰。瞻仰时应遵守骨灰堂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