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需要缴纳评估费、拍卖费、契税、营业税、印花税:
一、评估费:从拍卖、变卖财产中扣除。(即被执行人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
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二、拍卖费:
1、拍卖成功的可以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未成交的,或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契税:由买受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税。
四、营业税:由卖方承担
依据:【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
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五、印花税:由双方各交一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3、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