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的消费税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比例税率 对吗?

2020-10-28 财经 163阅读

卷烟的消费税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比例税率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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