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本身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四、案件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又起诉的。
法律分析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卖团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搜拍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无论如何就民事纠纷来讲,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也就不会坐牢。不过也要注意,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若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话,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中漏橘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