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没有下发新规。
最近一次修改法案是2010年10月28日,2018年中央办公厅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新规修改。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法规内容摘选:
民主选举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2、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3、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4、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