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93个地级市;375个县级市。
1、23个省:
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2、4个直辖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3、5个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4、2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市、县、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49年以来,全国行政区划历经多次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截止2019年01月09日,全国共有(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1、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3个(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3、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1个(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4、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级行政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