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上海只能办医疗卡吗?社保卡和医疗卡有什么区别呢?
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的并轨(以下简称“两卡并轨”)工作全面启动。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前后,市信息服务办、市医疗保险局曾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定,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的管理和操作,现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归并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1.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对象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都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现阶段,除继续进行本市医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外,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工作已陆续启动。2.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凡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属街道(乡镇)或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办理申领手续。在申领过程中,申领人若发现其在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不一致,或与实际使用有出入,应先办理信息更正,然后再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3.领取社会保障卡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后,市信息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放社会保障卡(2001年底以前申领者以及信息不一致者除外)。市民到原申领登记地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须详细填写《领取社会保障卡回执》,并在回执上签名。4.社会保障卡的挂失持卡人发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被窃时,可通过市信息服务中心设立的热线电话(962222)进行电话挂失或到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挂失。持卡人采用电话挂失的,应在电话挂失后的24小时内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天,挂失人应在此30天内作出解除挂失或补领社会保障卡的选择。市信息服务中心得到电话挂失确认信息或受理书面挂失后,在4小时内进行挂失卡的封存,停止该卡的使用。在挂失未生效时间段内造成的个人或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由遗失人负责。5.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发社会保障卡损坏或丢失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代理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以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书面申请补(换)卡,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并确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数据库有此人信息,且审核社会保障卡的状态与申请人所填写的一致后,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并出具专用收据。在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申请手续后,申请人可在办理手续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的户口簿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领卡。新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时,服务点工作人员交由申请人确认签收。二、医疗保险卡的申领、发放1.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对象及发放办法不属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对象,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市医疗保险局所属的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通过其所在单位发给医疗保险卡。2.临时发放医疗保险卡的对象(1)所持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且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无法及时补(换)卡,但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2001年11月30日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的企业在职职工,未发到医疗保险卡,其社会保障卡尚未制作,但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2001年12月1日后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手续,暂未能领到社会保障卡,又未能从工作单位(2001年11月份所在的单位)领到医疗保险卡,急需就医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临时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办法上述人员应到就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或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填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申请单》。然后,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申请单》到就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临时医疗保险卡。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使用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可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事务。参加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等,以及持《离休干部就医证》的离休人员,其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暂不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2.只有社会保障卡或者只有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办理上述事宜。3.既有社会保障卡,又有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首次就医时必须带好两卡,就医或配药时交医院或药店工作人员核验,确定其社会保障卡是否开通。工作人员应首先使用其社会保障卡,如该卡已开通,则告知其医疗保险卡已失效,今后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如社会保障卡未开通,同时医疗保险卡也不能使用的,应告知持卡人到就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查询原因。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查询中,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①不属于参保人员的,直接告知其原因,如持卡人提出异议,可请其到所在单位反映,由单位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②属于参保人员,并且原医疗保险卡仍保存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将医疗保险卡予以开通;原医疗保险卡丢失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下载有关信息后制作并发放临时医疗保险卡。4.遇到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应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服务网点进行验卡,属于卡损坏的,按“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操作规范”换发新卡;遇到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应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验卡,属于卡损坏的,按“医疗保险卡损坏更换的操作规范”换发新卡。5.就医时发现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当日发生的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以及75岁以上老人的门诊医疗费,可凭医院发给并由门诊办公室盖章的《就医卡损坏告知单》,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6.就医过程中,遇到医保就医病人姓名中有冷僻字无法打印时,应按照《关于医保参保人员进行姓名更正的通知》(沪医保信息(2001)24号)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