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2月发布通知,明确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时间表:2016年底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面对医保异地结算的问题,各地要学会算大账,不能盯着某一项看“是否吃亏”。单看医保,实现“全国漫游”可能会给经济发达地区增加一定负担,但西部省份大量年轻劳动力到发达地区打工、纳税、为当地繁荣做贡献,年老后再回到西部养老,西部省份可能也会觉得自己“吃亏”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医保异地结算要学会算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