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勇为不该收谴责的理由

2020-09-13 娱乐 81阅读
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在若干见义勇为中不幸牺牲及受伤的英雄们,我们不宜再说三道四或妄加评论。为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行动是英勇的,可嘉,可佩,可敬,值得学习。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应当引起社会注意:见义勇为应当以减小损失为原则。 比如说,一个人落水了,另一个人马上跳入水中施救,但是,施救者是个不会游泳的“旱鸭子”,结果落水者没救上来,反而把自己淹死了。
这样的损失不是扩大了吗?不会游泳的施救者知道自己不会游泳,他只要向其他会游泳者求救,或报警、或找木棍、竹杆、绳子之类抛入水中让落水者抓住等行动均是“见义勇为”,如果人落水了漠然置之、行若无事、袖手旁观、麻木不仁,有条件救助而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是应该谴责。
很遗憾的是,我国的教育,从小学到大学,从来就没有有专门就个人自我保护、人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等防患意识方面的教育课程,使很多人在碰到突发性事件的时候一片茫然,手足无措。 见义勇为不能忽视前提条件就是:你的勇为,要能够起到救助的作用。也就是说,当你遇到各种需要救助的紧急情况时,首先需要的不是采取盲目莽撞、于事无补的行动,而要在你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方式。
就拿下水救人来说,如果你是个“旱鸭子”,那最佳的见义勇为行动是,报警并呼请他人帮助营救。又如,你发现了邻居房屋起火,你若独自见义勇为扑救,弄得不好,不仅会贻误扑救时机,加剧火势,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有可能还会白白搭上你的性命。这时候,最积极的见义勇为的措施,是报警,同时向其他群众呼救。
再如,假如赤手空拳的你,发现了两个持枪歹徒绑架人,这时候,不是需要你上前冒死抢人,而是设法及时报警,并记住歹徒的主要特征或行踪。 任何见义勇为的行动,都不能不顾及前提条件和救助效果。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提倡积极、英勇、果断的行动,但也不能忽视行动的科学性、智慧性、理智性和有效性。
鉴于我国对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缺陷、教育缺失、见义勇为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弊端,加之一些抢劫、盗窃、行凶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打击,泛滥到社会上后,让普通群众“见义勇为”而造成许多无谓的牺牲,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在此基础上再去指责无“见义勇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无实施“见义勇为”条件的人是不妥当的。
只要他不是主观故意地不见义勇为就不该受到谴责。 。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