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有没有执法权
消防机构分为“消”和“防”两部分(内部行政管理不在讨论范围内。《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从这两项规定看,专职消防队属于“消”的部分,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火灾事故和其他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没有执法权。属于“防”的部分负责火灾事故的预防,包括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罚。这些工作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的,是执法行为。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是行使上述执法权的主体,他们才具有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