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拿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查档确定关系后就可以开证明。如果户口在不同地方,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可以查到最原始的户口资料,如果派出所原始户籍资料找不到,就要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然后再去派出所开证明。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至第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这一法条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仅作了个别词语的修改,即将原文中“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修改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拓宽了他们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