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证丢了应该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办。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办。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2、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1)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2)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扩展资料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1)离、退休;
(2)调离公安机关;
(3)辞去公职;
(4)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3)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