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进项税,如果没有作进项抵扣账务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的进项税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项目中。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误操作作废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前,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