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什么时候规定不让患者复印“诊断记录”和“护理记录”?那份文件是什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中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主观病历记录部分患者或家属可以申请复印,但客观病历记录部分不可复印。主观病历记录就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记录包括: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各种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抢救记录等等。你提出的“诊断记录”,如果是属于住院病历部分,也就是住院志(住院病历中记录了入院诊断、最后诊断或修正诊断、补充诊断等),住院志是可以申请复印的,而“护理记录”已经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也是可以复印的。医院方面拒绝你复印住院病历和护理记录的要求是不合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但是申请复印的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复印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委托授权书(非患者本人申请复印时)、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你可以到医院的医政部门(或医教科)反映意见,或投诉到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如:卫生局。希望能解决你的需求。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下载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你可以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