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可以看出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是有要求的,而营业执照上也限定了经营的范围,在经营范围中要求须经审批未获批准不得经营。
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对经营范围有所要求,但是确限定了要在经营范围内经营,所以还是有影响的,具体影响有多大,还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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